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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3、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11-23 12:44)    点击:489
陈某3、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1-07 浏览:303次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82刑初68号
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3。2017年6月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8月9日被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诉人郭永亮,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2017年5月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磊,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2017年5月1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8月9日被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1。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2017年5月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8月9日被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2017年7月27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2。2017年5月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8月9日被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3、朱某、吕某、王某2、田某、王某1、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3、朱某、吕某、王某2、田某、王某1、李某及被告人陈某3的辩护人郭永亮,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李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7日、8月24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分别于同年5月25日、9月21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陈某3、朱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朱某联系,被告人陈某3由其菏泽泓福纺织有限公司向诸城厚德制衣有限公司、诸城恒阳制衣有限公司、诸城大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诸城四方源服装有限公司、寿光市恒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潍坊圣力制衣有限公司、昌乐县华佳拉链有限公司、昌乐县宏凡制衣厂、昌乐依诺服饰有限公司、潍坊宜佳美服装有限公司、寿光盛意纺织品有限公司、潍坊维一拉链有限公司、潍坊鸿鑫制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共计税额909374.41元,已全部认证抵扣。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吕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王某2、朱某联系,由菏泽泓福纺织有限公司向其诸城厚德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共计税额152426.11元,已全部认证抵扣。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2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被告人吕某、刘某(另案处理),经被告人朱某联系,由菏泽泓福纺织有限公司向诸城厚德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向诸城恒阳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共计税额67636.77元,已全部认证抵扣。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田某伙同王某1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朱某联系,由菏泽泓福纺织有限公司向其诸城大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共计税额219878.31元,已全部认证抵扣。
2017年1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朱某联系,由菏泽泓福纺织有限公司向其潍坊鸿鑫制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共计税额118847.47元,已全部认证抵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人张某、陈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3等七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3、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吕某、王某2、田某、王某1、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吕某、李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七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3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同时提出陈某3有如下从宽处罚情节:陈某3并非犯意的提起者,本案犯意由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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