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弃前妻文化程度低要求限制探望权,法院:反对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4 16:38) 点击:87 |
菏泽律师分析案情文化程度高低既不是衡量父母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不能以父母学历标准量化对子女的感情,也不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能以此限制未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 一、案情简介 蔡某、邓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调解离婚,自愿达成儿子由蔡某抚养,邓某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抚育费从2013年8月份起至儿子年满十八岁止的协议。后蔡某因认为前妻受教育程度低,孩子经常接触会影响孩子的成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妻探视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前妻新组织的家庭。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蔡某、邓某于2007年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调解离婚,自愿达成协议:儿子蔡小某由蔡某抚养,邓某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抚育费从2013年8月份起至儿子年满18岁止。 离婚后,蔡小某跟随蔡某居住生活。蔡某以前妻邓某受教育程度低、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且个人私生活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探视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前妻新组织的家庭。 庭审中,邓某举示了转账记录、照片等证据,拟证明其按时给付了抚养费,且母子关系较好。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蔡某设置苛刻条件限制邓某探望子女,妨碍了邓某探望子女的正当权利。同时,蔡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邓某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教育子女不是父或母一方的事情,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原告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被告与孩子的母子交流,促进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心理。文化水平高低不是衡量一个母亲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更不能以学历去量化对子女的感情。原告诉称被告个人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但并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据,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文化程度高低既不是衡量父母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不能以父母学历标准量化对子女的感情,也不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孩子由父母共同孕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与母爱同样重要、不可或缺,只有在这两种爱的共同滋养下,孩子才能够健康成长。本案中,蔡某与邓某离婚本来已经给孩子的心灵造成创伤,双方应该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而非为一己之私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因此,法院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