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5 11:13) 点击:29 |
组织领导传销罪独立成罪,无疑是对我国传销犯罪活动所做出的积极反应。但近年来,传销犯罪并没有因此消声灭迹,而是仍然活跃在百姓的生活中,且呈现出形式多样、隐蔽性更强等特征。 网友咨询: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 律师解答: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律师解析: 要准确认定组织、领导者就要解决几个方法论问题。 第一,不宜将“组织”与“领导”行为分别理解,而应一体认定。因为“组织”与“领导”内涵是交错的,很难明确区分出来哪些行为属于“组织”行为,哪些行为属于“领导”行为。某种程度上说, “组织”与“领导”不过是对同一行为从不同角度所作的不同描述而已。 第二,“组织、领导”的行为内容是 “传销活动”,而非“传销组织”。不仅包括策划、发起、设立、指挥传销组织的核心顶尖的极少数管理人员,还包括在传销组织成立后,在日常运转过程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员。 第三,认定“组织、领导者”应与“积极参加”、“一般参加”人员统筹理解,区别对待,以做到逻辑上的完整,体现刑罚适用适用的适当性。 在具体认定时,领导地位或层级只能是辅助认定标准,关键是看行为人实际的职责,即横向的管理范围和纵向的层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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