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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也需要遵循离婚冷静期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5 14:50)    点击:23

中国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好,外国人来华就业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近些年通过移民取得国外绿卡和国籍的中国人也比较多,涉外婚姻日渐增多,涉外离婚诉讼案件也同比攀升。

网友咨询:

涉外离婚,也需要遵循离婚冷静期吗?

律师解答:

涉外婚姻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的需要遵循我国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双方选择起诉到法院,就没有冷静期这一说,如果双方能够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否同意离婚达成统一意见,最快一个月内就能够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束婚姻关系。

律师解析:

《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过了,将产生以下三种结果:

第一种结果:不离。这是“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初衷,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热议的主流观点和导向。

第二种结果:协议离。如前所述,经过冷静期后,采取积极作为的方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此时的离婚登记申请建立在充分商议、更加理性的基础上,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离婚后的当事人双方、孩子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负面影响。

第三者结果:诉讼离。当一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不想离时,则无法通过协议离婚,当事人一方继而转向诉讼离婚,由法官来判定是否应当准予离婚。

法定可以判决离婚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其一,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若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其二,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三,此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新增了一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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