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因被侵犯肖像权起诉格兰卫浴,获十万赔偿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1-07 13:29) 点击:26 |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刘涛与潮州市潮安区格兰卫浴有限公司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潮州市潮安区格兰卫浴有限公司侵犯刘涛的肖像权、姓名权,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刘涛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10万元。刘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的被告,在官网以及其他宣传活动中都使用了刘涛的肖像和名字,而且在某款产品的产品贴标上使用了刘涛的肖像姓名;而这一切的使用行为都没有经过刘涛本人或者其工作室的同意,所以被告这种未经刘涛本人同意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宣传自己产品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对刘涛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犯。 所以被告肯定是需要为其侵权行为向刘涛承担赔偿责任的。但至于刘涛主张的101.2万的赔偿数额,由于她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公司的获利情况,以及其在卫浴行业中的代言价值,所以法院并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而是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其十万元。 那么,有哪些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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